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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业管理精英实务
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资料图】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集团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2、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3、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单位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 各单位及其生产经营场所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并应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
1、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
2、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3、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
4、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2小时内报告单位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4小时内向国资委、国家安监总局及国家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单位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8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国家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单位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12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告国家电监会。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应急疏散路线、抢救方案、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对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项目部)要准备用于应对事故及灾害的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单位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教育,使员工正确认识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善后处理
安全、工会、监察部门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应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项目部应做好灾害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八条 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在事故或灾害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的导向作用。集团公司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报告后,及时在集团公司内通报。
第二十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奖励
各单位及项目部应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集团公司对在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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