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地宝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按调剂用工人数、调剂时间等给予 400 元/人的补助,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 30万元。
补贴对象
(资料图)
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
据企业需要,协助企业完成共享调剂用工服务成功数量,给予400元/人的 “共享用工”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申请条件
1. 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服务机构,且已在我市人社部门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完成相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2. 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均在我市依法注册且在我市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不能为劳务派遣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3.服务机构、出借企业和借用企业三者的两两之间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且三者的两两之间不能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4. 每次调剂对接用工人数不少于10人。调剂时间在15-90天,同时不得超过调剂人员与出借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5. 调剂前,每名调剂人员与出借企业已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已在出借企业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
6. 出借企业、借用企业及调剂人员应当签订人员借用的三方协议;
7.同一名员工多次参加“共享用工”调剂的,该员工每个自然年最多纳入服务机构申领“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名单两次;
8. “共享用工”期间,调剂人员须按照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在借用企业正常工作。
申请材料
1.备案登记资料(需在“共享用工”前5个工作日向借用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1)《东莞市“共享用工”对接服务备案登记表》;(备案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的“共享用工”备案登记调剂人员名单页面均须加盖出借企业公章)
(2)人员借用三方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交还原件)
2.补助申请所需资料
(1)《东莞市“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申请表》;
(2)调剂人员“共享用工”期间考勤记录;(加盖借用企业公章)
(3)借用企业向出借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划款凭证;
(4)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申请程序
1.经备案的“共享用工”到期后,服务机构可向借用企业所在地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补助申请;
2.受理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提交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复审;
3.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义后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注意事项
1.实施“共享用工”前,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借用企业所在辖区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2.“共享用工”就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为“共享用工”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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